千山药机1250万股限售股被禁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该笔股权占到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66%.本次被禁股份的限售股东总计8位,公司高管1位,自然人股东7位。就在当天,公司公布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行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3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5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5月18日。
这两个看起来牵涉到的事件,只不过背后大有玄机。一个背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牵头公布关于个人出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扣除征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让限售股获得的扣除,按照“财产出让扣除”,限于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通报认为,2006年股权分改置改革新的老划败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构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被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来、转股皆为限售股。通报同时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人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出让扣除,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出让股票视同以定出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解读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构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被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来、转股,都视作不应征税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但被禁日之后展开的送来、转股则不视作限售股,不属于征收范围。依以上通报,千山药机5月18日实行赠与方案后,如果上述限售股东将其转增取得的1137.50万股挤兑,可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千山药机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行日在5月11日之前,那么这些股东所获得转增股挤兑将须要纳税。只不过这并非个案。
春兴精工16位股东持的1930万股限售股2月20日起被禁可上市流通,其中有13名自然人股东。4月27日,春兴精工公布“10并转10”的权益分派实行公告,除权除息日为5月9日。这13名自然人股东所获的转增股挤兑也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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